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803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郭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附表:逾期違約金租金期間應繳租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11年1月~111年12月372元112年4月1日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12年1月~112年12月372元113年4月1日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113年1月~113年8月19日236元113年10月1日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