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871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錏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林正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錏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未呈報清算人,請載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若有選任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釋明之;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提出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以釋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