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6號原告友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新昌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邱國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更正前附表:
┌──┬─────┬──────┬──────┬──────┐│編號│號碼│發行日期│到期日期│面額│├──┼─────┼──────┼──────┼──────┤│1.│HB48081號│97年3月17日│98年3月17日│1,000,000元│├──┼─────┼──────┼──────┼──────┤│2.│HB48082號│同上│同上│同上│├──┼─────┼──────┼──────┼──────┤│3.│HB48083號│同上│同上│同上│└──┴─────┴──────┴──────┴──────┘更正後附表:
┌──┬─────┬─────┬──────┬──────┬──────┐│編號│發行銀行│號碼│發行日期│到期日期│面額│├──┼─────┼─────┼──────┼──────┼──────┤│1.│華南商業銀│HB48081號│97年3月17日│98年3月17日│1,000,000元│││行│││││├──┼─────┼─────┼──────┼──────┼──────┤│2.│同上│HB48082號│同上│同上│同上│├──┼─────┼─────┼──────┼──────┼──────┤│3.│同上│HB48083號│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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