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告 張勝利 被告 程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核屬家事事件法第
3條第3項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於家事事件法並未就其管轄另有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苗栗縣○○鎮○○街○○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揆諸前揭法條,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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