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59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文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文彥於民國100年10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5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0元及費用2681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75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文彥463│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6851│0000000000│05月18日│││││元│009│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