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2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林瑞娟
被   告  周建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
二十二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素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