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67號原告 涂玉霞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柯武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所為之一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於一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具狀不服,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三七條之九第一項準用第二三六條、第一0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且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查原告於起訴狀「稱謂原告欄」表明「涂玉霞」,與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 古明珊 」為不同人,此部分是否有誤列情事?若無誤列,又「涂玉霞」是否為訴訟代理人,其與古明珊之關係為何?如為訴訟代理人,原告自應補正上述與受處分人古明珊關係之事項,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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