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富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富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富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許富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3號、105年度交簡字第261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5年4月15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105年度執聲字第328號卷第8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玟君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7月│103年05月15日│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5年度易│105年02月17日│彰化│105年度易│105年03月22日│彰化地│編號1││││││度偵字第7786號│地院│緝字第3號││地院│緝字第3號││檢105│至3,│││││││││││││年度執│經本院│││││││││││││字第│105年│├─┼───┼──────┼───────┼───────┼──┼─────┼───────┼──┼─────┼───────┤1581號│度易緝││2│竊盜│有期徒刑8月│103年06月17日│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5年度易│105年02月17日│彰化│105年度易│105年03月22日││字第3││││││度偵字第7786號│地院│緝字第3號││地院│緝字第3號│││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3│竊盜│有期徒刑9月│103年07月03日│彰化地檢103年│彰化│105年度易│105年02月17日│彰化│105年度易│105年03月22日││徒刑1││││││度偵字第7786號│地院│緝字第3號││地院│緝字第3號│││年6月│├─┼───┼──────┼───────┼───────┼──┼─────┼───────┼──┼─────┼───────┼───┴───┤│4│不能安│有期徒刑3月│105年01月21日│彰化地檢105年│彰化│105年度交│105年03月01日│彰化│105年度交│105年03月29日│彰化地檢105年│││全駕駛│,如易科罰金││度速偵字第159│地院│簡字第261││地院│簡字第261││度執字第1858號│││致交通│,以新台幣1││號││號│││號│││││危險罪│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