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埔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
被移送人 林鎵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3年5月13日投埔警偵秩字第113001031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鎵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扣案之強力膠殘袋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5月3日8時40分許。
㈡地點:南投縣○○鎮○○街000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4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扣案之強力膠殘袋1袋。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及前已有吸食紀錄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強力膠殘袋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為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蔡孟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