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22號
原 告 陳永桀
上列原告對被告 喻詩婷 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