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王金土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謝良駿 律師被告 王福春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徫師複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51,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6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3,
000元,尚不足80,764元,經本院於100年3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