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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