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原告 朱堅騰 被告 朱莊月梅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婉萱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原告 朱堅騰 被告 朱莊月梅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