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李祿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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