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銘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