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明育選任辯護人梅玉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33號、109年度偵字第3819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之自白(110年度金訴字第86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5、101頁)外,其餘部分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藏鏡人」、「 筱宜妹 」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
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㈢被告如附表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從事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中俗稱「收簿手」之工作
,使詐欺集團得以利用人頭帳戶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達成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之目的,自值非難,惟念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且本案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得為其量刑上有利之考量因子,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含有無獲得被告填補損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述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各「罪名及科刑」欄所示),並斟酌被告犯罪之次數、情節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其本案共獲新臺幣9,900元之報酬(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33號卷第157頁),雖其辯稱該等款項多用於交通及取貨所需,然此核屬其犯罪成本,自不予扣除,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稚宸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力慈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科刑1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1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2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3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4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5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5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6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6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7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7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8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9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9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0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10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11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2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12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3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13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4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14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5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15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6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16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7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17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8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18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9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其附表三編號19所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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