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六號
公訴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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