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坤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坤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坤雄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韋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4罪)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9年10月18日109年12月份某日至110年1月25日109年9月初至109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86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86號等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50號110年度訴字第650號110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2日111年1月12日111年4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650號110年度訴字第650號110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9日111年2月9日111年5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56號(刑期自113.3.23至117.3.22)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69號(有期徒刑2年部分,刑期自117.3.23至119.3.22,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部分易服勞役20日,刑期自119.3.23至119.4.11)
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15前某日至109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2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83號(刑期自119.4.12至1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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