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所示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