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 羅百詩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 律師被告 鄭又僑悅榕 護理之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