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翁世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2723號、第40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691號、第9690號、第96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世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9689、9690、9691、1024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另107年度毒偵字第406、2723號則為前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惟如附表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附表之檢驗機關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0244號、第9691號、第9690號、第96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月23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高檢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440號處分書及法院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可考。又被告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06號、第2723號偵查,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均係於前開緩起訴處分確定前,為前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爰併案於上揭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執行案件,有上開案件之檢察官併案簽呈在卷可佐。而106年度毒偵字第10244號、第9691號、第9690號、第9689號及為緩起訴效力所及之107年度毒偵字第406號、第2723號等案件(下與106年度毒偵字第9691號、第9690號、第9689號合稱本件聲請案件),緩起訴期間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毒品案件紀錄表、108年度撤緩字第245號案件之檢察官簽呈在卷可憑。另本件聲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考,核屬違禁物無訛。是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雖因緩起訴處分之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無從起訴至法院,未能於裁判時併諭知沒收銷燬,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仍應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準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此外,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亦應按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得抗告(10日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報告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含袋毛重3.29公克,驗餘毛重3.2878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26日UL/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桃檢毒偵3599號卷第50頁)
新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689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
(含袋毛重4.36公克,驗餘毛重4.3578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6年8月10日UL/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桃檢毒偵4858號卷第44頁)
新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690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袋毛重1.26公克,驗餘毛重1.2577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6年8月16日UL/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桃檢毒偵4860號卷第40頁)
新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9691號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含袋毛重0.66公克,驗餘毛重0.658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6年11月2日UL/2017/A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桃檢毒偵6690號卷第39頁)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06號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含袋毛重3.52公克,驗餘毛重3.5174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06年12月11日UL/2017/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桃檢毒偵7434號卷第74頁)
新北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7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