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428號
原   告  紀曉佩
被   告 鎧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耀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9萬元(依原告起訴狀所陳報,實際價額鑑定後再核定),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之1,000
元,本件尚應補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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