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1,153元【計算式:8249.7×1300×1/4=0000000.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