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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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倪月娥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成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 黃錦裕 前向其父 倪坤榮 借款新臺幣600,
000元迄未清償,並將其名下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倪坤榮,然倪坤榮已於民國77年11月30日亡故,伊為倪坤榮之繼承人,因前揭不動產業經拍賣,伊欲取得拍賣款項,遂以黃成宇即黃錦裕之繼承人為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然依債權人所提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僅得釋明倪坤榮與黃錦裕間有「物權關係」存在,不能 釋明渠 等有「債權關係」之存在,且債權人亦未釋明其係單獨繼承此筆債權,本院乃於110年5月31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於同年6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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