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78號
原   告 根本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倫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以德 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660元。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具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
其中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應交付鐵門鑰匙1副。然未載明鐵
門鑰匙1副之價值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請
說明該鑰匙之價值即原告就此部分聲明可獲得之利益為何?),
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