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6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甲○○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 梁耀鑌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認為宜由梁耀鑌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蔡守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