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85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3月10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嗣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132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4日為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0月0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預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媛媛法官梁玉芬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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