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慧選任辯護人古宏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之檢察官「邱舜韶」之記載,更正為「陳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記載「檢察官邱舜韶」,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檢察官陳瑜」。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王惟琪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