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6號聲請人 古麗君 相對人富木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富木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逾期聲請展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麗君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經選任為富木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102年11月10日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其後聲請人因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遂於103年5月28日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字第895號裁定准自103年5月10日起展期至103年11月9日止完結清算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聲字第895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9
7號卷宗核閱無訛。惟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惟聲請人依法應於
103年5月9日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始為適法;詎聲請人遲至103年5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此有民事聲請狀附於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95號卷宗足按(參見該聲請狀內本院收文章戳之日期),堪認聲請人確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甚明。爰審酌聲請人遲至103年5月28日提出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乃以公司法第87條第4項、第113條規定之最低金額即1萬元為本件裁罰金額。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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