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5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告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鴻基 被告 伍雪芳
黃譯賢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億陸仟零玖拾萬零柒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佰壹拾ꆼ萬壹仟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佰壹拾ꆼ萬零伍佰零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怡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