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台北市○○區○○里○鄰○○街○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5294號、90年度偵字第482號、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5月1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暨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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