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99年度家聲字第147號聲請人 陳志信 相對人 王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二○○五)訥民初字第一一八五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略)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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