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令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映潼 ,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有關分割共有物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2,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楊意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