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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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46號聲請人 張榮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秀美林文遠 之遺產管理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林文遠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之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92年度台抗字第241號裁定參照)。經查,本件發票人林文遠已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死亡,依上開說明,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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