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149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莉蓉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參拾肆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8年3月24日上午6
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
行經大業路、大同街前時,當時燈號為左轉綠燈,才剛起步
即聽到喇叭聲,原告旋即停車,但仍遭被告駕駛車號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車速過快且闖紅燈,而未注意
車前狀況,致撞損原告所駕駛之車輛,車軸斷裂、車殼破碎
等損壞,共支出車輛修理費新台幣(以下同)3萬6835元及
拖吊費1300元,合計3萬8135元。為此,請求判命被告如數
給付。
三、經查,B車於上開時地遭撞擊致受損及維修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修車明細表、發票、道路救
援拖吊單據各一份等件為證;其中車禍事故部分,據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
,A車沿大業路北向南方向行駛內側車道至肇事處時(據稱
闖紅燈),並與擬南左轉大同街西向箭頭左轉綠燈之自小客
車即B車,發生擦撞後,並留下乙○○的技術證,並表示願
意負擔損失後,即置之不理等情。另據證人即兩造住所地里
里長 陳維甸 到庭證稱:「原告來找我,我有通知被告過來,
他有同意賠償,但是因為收入太少,看可否分期,後來被告
就沒有再來了」等語在卷。足見被告駕駛A車有未注意車前
狀況之過失,堪予認定。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
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據此,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B車修理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系爭車禍致B車受損,以
修理費及拖吊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
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其修車費為3萬6835元(內含
工資為1萬2500元、零件費用為2萬4335元)及拖吊費1300
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
,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1年1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
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
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
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而自該車領照使用日至發生車禍日,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
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
系爭車禍之日即98年3月24日為止,B車使用年數,已逾越
固定耐用年數規定之五年,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
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2萬1901元之後,應以2434元
為限(即2萬4335元-2萬1901元=2434元,計算式詳下載
),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1萬2500元,及拖吊費用
1300元,合計為1萬6234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
額,應以其中1萬6234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鄭雅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24335×0.369=8980
第二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369=5666
第三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369=3575
第四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369
=2256
第五年折舊金額:(00000-0000-0000-0000-0000)×
0.369=1424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8980+5666+3575+2256+1424=2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