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30號
原   告  鄭亞蕎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億間請求分配表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90,80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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