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許金鳳 被告 彭育豪
「 阿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21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