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8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張佳盛
債務人 方堉騰
方 黃詠華
一、債務人方堉騰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肆佰萬參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柒拾玖萬參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柒拾參萬伍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三)壹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方堉騰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方堉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方黃詠華給付之
。
債務人方堉騰、方黃詠華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