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被 告 陳炎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被 告 陳炎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