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被   告  陳炎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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