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審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審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世偉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二二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台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壹仟萬元肆紙(號碼分別為TLB519342、TLB519343、TLB519344、TLB519345),新台幣伍佰萬元壹紙(號碼TLB606028),新台幣伍拾萬元伍紙(號碼分別為TLB201644、TLB201645、TLB201646、TLB201647、TLB201648) ,新台幣壹拾萬元貳紙(號碼分別為TLB307148 、TLB307149) ,合計新台幣肆仟柒佰柒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台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94年度裁全字第3323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96年度存字第1228號提存台灣土地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新台幣1,000 萬元4 紙(號碼分別為TLB519342 、TLB519343 、TLB519344 、TLB519345),新台幣500 萬元1 紙(號碼TLB606028) ,新台幣50萬元
5 紙(號碼分別為TLB201644 、TLB201645 、TLB201646 、TLB201647 、TL B201648),新台幣10萬元2 紙(號碼分別為TLB307148 、TLB 307149),合計新台幣4770萬元。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將於97年2 月9 日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1228號提存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提存事件卷審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馨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