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56號上訴人 劉碧琇
王紀綱 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至平
陳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5月1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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