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05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C男(年籍資料、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D男(年籍資料、地址詳卷)人兼法定代理E女(年籍資料、地址詳卷)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A女(年籍資料、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B男(年籍資料、地址詳卷)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駿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又因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現繫屬於本院104年度救字第20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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