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文崇被告陳旭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具保人陳文崇因被告陳旭育詐欺案件,於民國113年1月31日為被告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刑事報告單、訊問筆錄、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二)而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著,亦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紀錄,則有本院113年3月6日刑事案件報到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9日 竹檢云勇 113助192字第1139015992號函暨所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4頁、第203頁、第299頁至第303頁、第309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另本院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113年3月6日至本院進行審理程序,惟屆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亦有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及上開刑事案件報到單各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3頁、第203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從而,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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