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2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62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建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參行及第陸行所載「貳支」,均更正為「壹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3行及第6行所載「貳支」,依主文應執行部分及理由欄之論述,顯均係「壹支」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均應更正為「壹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