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郁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郁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郁琦因重利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受刑人陳郁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重利│重利││├───────────┼───────────┼───────────┼───────────┤│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04.10│102.03.13-102.07.10│││││(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284號│102年度偵字第192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233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1│103.12.04││├─┼─────────┼───────────┼───────────┼───────────┤│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233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3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9.22│103.12.04││├─┴─────────┼───────────┼───────────┼───────────┤│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12號│312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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