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李永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朱彥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0元(依原告主張之金額即600元+7000元+5000元+3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馬竹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