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 蔡幸蓉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被告永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佳融 被告 湯康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爰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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