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160號

原告中興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邱昱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文婷 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停車位使用權)金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以俾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㈠、陳報系爭停車位使用權利之客觀交易價額為何?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屏東縣○○鄉○○段000○0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屬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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