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聲保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富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富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富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50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00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淑芳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