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處分。
理由
一、按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得以順利,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166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涉嫌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1日以98年度聲字第1548號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今因本案即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案件已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認已無前開限制之必要,故而具狀聲請撤銷上開強制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48號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嗣該案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決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件聲請人所犯前開案件既經判決確定,是以,本件聲請人已非前開案件審理中之被告,依前開裁判要旨,本院審酌上情,認已無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必要,爰自99年1月27日起,解除其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處分。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謝佳純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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